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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钱款借给朋友炒股 高额利息打水漂-taptap国际版官网入口

时间: 2024-12-09 11:28:04 来源: 玉林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韦秋兰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韦秋兰)利用网贷平台、信用卡套现钱款给朋友用于炒股投资,岂料对方未如期还款,出借人一边面临高额利息回报打了水漂,一边还得如期偿还从平台套现出来的贷款,压力重重。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出借人杨某起诉彭某、林某夫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套现钱款借给朋友炒股,引来还款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是朋友关系,被告彭某与被告林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至8月期间,彭某因投资股票多次向杨某借款,杨某于2022年6月1日、8月12日、8月14日分3次通过银行转账共计13万元给彭某,而该款项为杨某从网贷平台和信用卡套现所得。

202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了一份《欠条》,明确被告彭某尚欠原告杨某借款13万元,彭某承诺从2023年7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按月分期偿还,并约定了每期还款数额;如彭某不能按照该《欠条》任何一期确定的期限、金额进行足额还款,杨某有权要求彭某对剩余欠款提前一次性进行清偿,彭某还自愿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息14.6%向杨某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了因诉讼而引起的费用由彭某承担等内容。之后,彭某于2023年7月18日足额归还第一期款项6000元,而8月18日只归还了3000元,未足额还款。

原告杨某认为被告彭某未按期足额还款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将彭某及其配偶林某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及因诉讼引起的各项费用给原告。原告因该案纠纷支出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1元。

被告彭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杨某共同起诉被告配偶林某为共同偿还人的诉讼,并要求解冻对林某财产保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

法院判决被告需还款,其配偶不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林某与被告彭某的答辩意见一致。结合双方的情况,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借款系原告杨某利用网贷平台、信用卡套现而转贷给被告彭某的,故杨某与彭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合同不产生合法利息,原告杨某不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利息。

该案借款系被告彭某炒股所借,款项均是原告杨某转账给被告彭某的,被告林某未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亦未追认该案债务,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被告林某对该案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返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服务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给原告杨某。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借款系原告杨某利用网贷平台、信用卡套现而转贷给被告彭某,故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彭某应当返还剩余借款12.1万元给原告杨某,但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产生合法利息,即原告不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主张利息,只能主张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彭某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双方已有约定,原告杨某诉请被告彭某负担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行为应遵守法律规定,出借人切莫为了谋取私利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勿将钱款出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原标题:

套现钱款借给朋友炒股 高额利息打水漂


责任编辑: 韦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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